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深圳市天生人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

深圳市天生人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市天生人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10年4月

序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天生人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自然人吴培青的委托,担任本次吴培青以享有对黄河集团的债权共4300万元及现金共49,429,120元为对价受让金安汽车所持有的东方宝龙29,384,100股股份中的28,884,100股限售股,从而持有东方宝龙28.99%的股份所导致其东方宝龙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吴培青的主体资格,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等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各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声 明

1、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吴培青提供。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认真阅读吴培青出具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公告全文。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吴培青主体资格的核查

(一)吴培青基本情况

男,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住 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海运路宜家花园B座301房

联系电话:0769-8168 9999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吴培青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以自身名义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本财务顾问的辅导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学习,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知悉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

(二)吴培青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并经吴培青出具说明,吴培青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吴培青未负有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债务,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二、吴培青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注:金安汽车95%之股权尚未办理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金安汽车95%之股权尚未办理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吴培青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披露充分、完整。

三、吴培青持有、控股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止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吴培青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不存在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相关内容

2009年3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黄河集团与金安汽车和杨龙江自愿达成协议如下:金安汽车和杨龙江确认向黄河集团借款18,895万元并愿意承担自借款之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金安汽车和杨龙江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和费用。黄河集团同意金安汽车以持有的上市公司39,347,880股全部给黄河集团以抵消债务,黄河集团同意杨龙江以拥有的上市公司24,854,744股全部给黄河集团以抵消债务。黄河集团(及、或指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力行使股东权利。”

至此,黄河集团有权受让或指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受让上述股份。

2、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签署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相关内容

2009年5月7日,金安汽车(甲方)、吴培青(乙方)、黄河集团(丙方)三方签署《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

“现丙方指定乙方作为受让人之一,接受甲方所持有广州宝龙的39,347,880股中的29,547,88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29.66%)。甲方同意根据丙方的指定,将其持有的东方宝龙的股份29,547,88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29.66%)直接转让给乙方。”

至此,按照合同约定,吴培青拟受让上市公司29.66%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潜在第一大股东。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号相关内容

2009年12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等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1、解除对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户:B88046XXXX),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流通股700股,被执行人黄乙珍(证券账户:A45351XXXX)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流通股700股的冻结。

“2、涂销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上述解除冻结的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700万股上设定的质押;涂销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在上述解除冻结的黄乙珍持有的700万股上设定的质押。

“3、扣划上述已解除冻结和已涂销质押的1400万股至如下证券账户卡:”

至此,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签署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将无法正常履行,导致吴培青无法受让上市公司29.66%的股份。

4、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于2009年12月28日签署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相关内容

2009年12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通过司法裁定扣划金安汽车所持部分拟解除限售股份用于全额偿付相关各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导致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已无法正常履行。据此,2009年12月28日,金安汽车(甲方)、吴培青(乙方)、黄河集团(丙方)三方签署《“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

《“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2009年5月7日签订的‘关于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甲方不再转让给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为登记在甲方名下的东方宝龙29,547,880股股份。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当未来存在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时,各方将进一步协商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并另行签订协议。”

至此,吴培青不再控制、拥有或享有上市公司权益。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等号,关于司法划转执行裁定书相关内容

2010年1月,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0司冻010号),金安汽车持有的东方宝龙7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强制解除质押,并扣划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金安汽车持有的东方宝龙2,963,78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强制解除质押, 并扣划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黄乙珍持有的东方宝龙4,036,22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强制解除质押,并扣划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至此,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了金安汽车和黄乙珍所持有的东方宝龙部分股票以偿还其债务,东方宝龙相关股权具备了解除质押和冻结的条件。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等号,关于解除质押和冻结执行裁定书相关内容

2010年3月25日,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及变现了金安汽车和黄乙珍所持有的部分股票偿还了其债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9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2608-2614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01752号恢字1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02246号恢字2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9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01752号恢字1号等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1)解除对金安汽车(证券账号:B88046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的冻结(编号:LHD500097),所解冻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ZYD040414。

(2)解除对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14,890,964股及无限售流通股5,927,560股的冻结(编号:LHD500096),所解冻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ZYD050013。

(3)解除对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14,890,964股及无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轮候冻结(编号:LHD500115)。

(4)解除对金安汽车(证券账号:B88046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无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轮候冻结(编号:LHD700261)。

(5)解除对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14,890,964股及无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轮候冻结(编号:LHD700262)。

(6)解除对金安汽车(证券账号:B88046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无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轮候冻结(编号:LHD500116)。

(7)解除对金安汽车(证券账号:B88046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无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轮候冻结(编号:LHD900155)。

(8)解除质押登记编号ZYD050013的质押登记。

(9)解除质押登记编号ZYD040414的质押登记。

至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解除其对金安汽车及黄乙珍持有东方宝龙股票的冻结与质押。

5、2010年3月26日,金安汽车(甲方)、吴培青(乙方)、黄河集团(丙方)三方签署《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相关内容

2010年3月25日,黄河集团召开董事会与股东会,同意金安汽车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之中的28,884,100股指定转让给吴培青。据此,2010年3月26日,金安汽车(甲方)、吴培青(乙方)、黄河集团(丙方)三方签署《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本次转让给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为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广州宝龙贰仟捌佰捌拾捌万肆仟壹佰股(28,884,100股)限售股股份(包括该等股份在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所应享有的股利、送股或其他孳息),占广州宝龙总股本的28.99%。

“丙方陈述,上述标的股权目前登记在甲方名下,丙方有权指令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甲方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广州宝龙贰仟捌佰捌拾捌万肆仟壹佰股(28,884,100股)限售股股份转让给乙方持有。”

至此,吴培青拥有上市公司28,884,100股股份之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8.99%,成为上市公司潜在第一大股东。该部分股份尚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划扣至吴培青证券账户。

6、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相关内容

2010年3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除对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持有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39347880股、杨龙江持有登记在黄乙珍名下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24854744股的轮侯冻结。

“二、分别划扣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46XXXX)持有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28884100股至吴培青(证券账户号A27391XXXX)、500000股至王业海(证券账户号A45526XXXX)、500000股至王业海(证券账户号A45526XXXX)。”

至此,吴培青拥有上市公司28,884,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8.99%,该股份不存在任何冻结及质押。吴培青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吴培青在本次权益变动中履行了各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吴培青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

吴培青以对黄河集团4300万元债权及49,429,120元现金为支付价款,受让金安汽车所持有的东方宝龙29,384,100股股份中的28,884,100股限售股,从而持有东方宝龙28.99%的股权。

经核查,并经吴培青出具声明确认,现金支付部分分两期支付,吴培青已将首期转让价款1000万元存入黄河集团的银行帐户内,首期支付资金全部来自于吴培青合法的自有资金;待本次受让股份交割过户手续后30日内,吴培青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余款计39,429,120元支付给黄河集团或黄河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截止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吴培青拟以自有资金支付第二期应付价款。本次受让股份所支付的资金并无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东方宝龙及其关联方。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收购标的上之权利设置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金安汽车持有的东方宝龙28,884,100股股份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承诺函》,特承诺如下:

“一、自该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行使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二、自该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会对外转让该股份。

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作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的经营良性发展。

四、本承诺书自上述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生效。”

七、在东方宝龙《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六个月内,吴培青通过上交所买卖东方宝龙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并经吴培青出具声明确认,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2010年3月26日)前6个月,吴培青(及其直系亲属、控股企业)没有通过上交所买卖ST宝龙股票的行为。

八、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听取了吴培青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陈述,主要内容为: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鉴于上市公司主业目前处于停顿状态、部分资产处于冻结状态,尚不能通过自身或现有股东恢复经营。吴培青作为东方宝龙的潜在实际控制人为东方宝龙的解困,已经接手了超过一个亿的债务,投入相关资金6000多万元,并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因此,为了保护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吴培青还将积极解决上市公司的债务问题和财务困难,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梳理,寻找业务增长点,扭转上市公司的经营困境及资金短缺的严峻形势,实现ST宝龙的正常发展。

同时,吴培青不排除在合适的时机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主营业务进行重组的可能,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吴培青及上市公司尚无相关重组计划。

本财务顾问认为,吴培青作为东方宝龙的潜在实际控制人为东方宝龙的解困,已经接手了超过一个亿的债务,投入相关资金6000多万元,并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这些措施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的债务问题和财务困难。本财务顾问将继续与吴培青沟通,了解上市公司主业恢复情况。

(二)资产重组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鉴于上市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停顿和资产冻结的情况,吴培青不排除在合适的时机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主营业务进行重组的可能,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吴培青及上市公司尚无相关资产重组计划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吴培青目前正在积极解决上市公司经营困难、债务问题和财务困难,尚无出售公司资产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但鉴于目前上市公司的现状,吴培青不排除在合适时机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主营业务进行重组的可能。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和监事及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未来如涉及到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程序,修改完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安排。

(六)是否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作出其他重大安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调整,吴培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九、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宝龙的主营业务将不会发生变化。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吴培青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鉴于上市公司主业目前处于停顿状态、部分资产处于冻结状态,尚不能通过自身或现有股东恢复经营。因此,为了保护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吴培青将积极解决上市公司的债务问题和财务困难,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梳理,寻找业务增长点,扭转上市公司的经营困境及资金短缺的严峻形势,实现ST宝龙的正常发展。

同时,吴培青不排除在合适的时机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主营业务进行重组的可能,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吴培青及上市公司尚无相关重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东方宝龙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仍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东方宝龙将继续拥有独立经营运转系统,公司及关联企业与东方宝龙之间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上完全独立,具备独立运营能力。

经核查,吴培青已对权益变动过渡期间和变动后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和独立运作做出了合理安排及相关承诺,该安排和承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吴培青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同业竞争

经核查,并经吴培青出具声明确认,吴培青控股、参股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目前所从事的业务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

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吴培青出具了书面承诺函,承诺其控股、参股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ST宝龙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与ST宝龙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项目。

(二)关联交易

吴培青作为上市公司潜在第一大股东,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本人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暨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根据(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下称184号案)的判定,截止2009年2月21日,东方宝龙拖欠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69万元。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184号判决予以强制执行【(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下称676号案)。

根据我国法律及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威远实业于2009年5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已将184、676号案项下对东方宝龙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威远实业,包括债权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主、从权利。

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重大交易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财务压力,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并经吴培青出具相关承诺函,本次权益变动后,吴培青控股、参股等关联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吴培青控股、参股的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东方宝龙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及因合理原因等发生的关联交易,吴培青控股、参股的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吴培青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并经吴培青出具声明确认,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下列当事人发生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东方宝龙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东方宝龙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

根据(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下称184号案)的判定,截止2009年2月21日,东方宝龙拖欠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69万元。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184号判决予以强制执行【(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下称676号案)。

根据我国法律及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威远实业于2009年5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已将184、676号案项下对东方宝龙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威远实业,包括债权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主、从权利。

(二)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未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除此次权益变动计划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它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在对吴培青进行了谨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阅读吴培青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吴培青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列举的情况,并能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本财务顾问认为,吴培青已经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吴培青已就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做出相关承诺,并承诺其控股、参股等关联公司与东方宝龙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天生人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签署页)

财务顾问:深圳市天生人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郑 炜 ;

内核负责人:李海健 ;

项目主办人:郑 炜 ;左灵超 ;

项目协办人:屈丹红 ;李振东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5楼C座

电话:0755-8202 0169

日期:2010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ST宝龙 公告编号:临2010-025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权被司法扣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执字981号之一、(2009)东中法执字981号之二和(2009)东中法执字98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解除对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9,347,880股、杨龙江持有登记在黄乙珍名下本公司股份24,854,744股的轮候冻结。

二、分别扣划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46XXXX)持有本公司股份28,884,100股至吴培青(证券账户号A27391XXXX)、500,000股至王业海(证券账户号A45526XXXX)。

三、分别扣划黄乙珍(证券账户号A45351XXXX)持有本公司股份7,700,000股至万沛中(证券账户号A42547XXXX)、2,000,000股至刘建刚(证券账户号A46095XXXX)、1,294,400股至赵伟(证券账户号A29086XXXX)、2,896,564股至卢富根(证券账户号A27393XXXX),同时,扣划黄乙珍持有的本公司5,927,560股无限售流通股至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36XXXX)。

上述公司股权被司法扣划事项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吴培青先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吴培青先生。

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执字9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执字9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执字98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2日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宝龙

股票代码: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大道黄河商业城七楼8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大道黄河商业城七楼8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一○年四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一,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3,000,000股(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至申请执行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36XXXX)。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二,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2,927,560股(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至申请执行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36XXXX)。

上述合计,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5,927,560股(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至申请执行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36XXXX)。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宝龙、ST宝龙: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大道黄河商业城七楼8号

3、法定代表人:郑强辉

4、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贰仟柒佰叁拾叁万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237406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投资建设鞋及其原材料生产厂、发电厂、实业投资、销售、百货、五金、交电、灯饰、厨具,建筑材料、工业生产资料(不含金银、汽车、化学危险品)、针纺织品。

8、股东

股东(1):郑强辉 20,232.37万 89%

股东(2):郑勇康 2,500.63万 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增加持股目的

本公司增加的东方宝龙5,927,56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5.95%,属于股权司法转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一,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3,000,000股(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至申请执行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36XXXX)。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二,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2,927,560股(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至申请执行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36XXXX)。

上述合计东方宝龙5,927,560股份,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5.95%。

二、本次被司法转划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被司法扣划的5,927,56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10年1月6日上市流通。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东方宝龙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二。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郑强辉

(签字)

日期:二O一O年四月一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郑强辉

日期: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宝龙

股票代码: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黄乙珍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华村70栋702房

通讯地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年四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一,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3,000,000股(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至申请执行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36XXXX)。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二,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2,927,560股(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至申请执行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36XXXX)。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裁定分别扣划黄乙珍(证券账户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7,700,000股至万沛中(证券账户号A42547XXXX)、2,000,000股至刘建刚(证券账户号A46095XXXX)、1,294,400股至赵伟(证券账户号A29086XXXX)、2,896,564股至卢富根(证券账户号A27393XXXX)。

上述合计,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共19,818,524股。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黄乙珍

东方宝龙、ST宝龙: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黄乙珍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华村70栋702房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减少持股目的

本人减少的东方宝龙19,818,524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19.89%,属于股权司法划扣。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一,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3,000,000股(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至申请执行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36XXXX)。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二,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2,927,560股(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至申请执行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36XXXX)。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裁定分别扣划黄乙珍(证券账户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7,700,000股至万沛中(证券账户号A42547XXXX)、2,000,000股至刘建刚(证券账户号A46095XXXX)、1,294,400股至赵伟(证券账户号A29086XXXX)、2,896,564股至卢富根(证券账户号A27393XXXX)。

上述合计东方宝龙19,818,524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19.89%。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公司1,000,000股限售流通股份。

二、本次被司法扣划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被司法扣划的股份中,其中5,927,56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10年1月6日上市流通,其余13,890,964股为限售流通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东方宝龙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乙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乙珍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黄乙珍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宝龙

股票代码: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工业加工区太平洋工业区

通讯地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66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年四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裁定分别扣划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46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28,884,100股至吴培青(证券账户号A27391XXXX)、500,000股至王业海(证券账户号A45526XXXX)。

上述合计,裁定扣划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持有东方宝龙股份共29,384,100股。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安汽车:指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东方宝龙: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66号

3、法定代表人:王治邦

4、注册资本:6880万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251100157

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销售:国产汽车、摩托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8、经营期限:自1994年12月30日起至长期

9、股东

股东(1):增城市恒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2):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股东(3):杨文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减少持股目的

本公司减少的东方宝龙29,384,10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29.49%,属于股权司法划扣。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裁定分别扣划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46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28,884,100股至吴培青(证券账户号A27391XXXX)、500,000股至王业海(证券账户号A45526XXXX)。

上述合计,裁定扣划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持有东方宝龙股份共29,384,10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29.49%。

二、本次被司法扣划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被司法扣划的29,384,100股为限售流通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东方宝龙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王治邦

(签字)

日期:二O一O年四月一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治邦

日期: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宝龙

股票代码: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万沛中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村228号

通讯地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一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一○年四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户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7,700,000股至万沛中(证券账户号A42547XXXX)。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万沛中

东方宝龙、ST宝龙: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万沛中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村228号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增加持股目的

本人增加的东方宝龙7,700,00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7.73%,属于股权司法转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裁定扣划黄乙珍(证券账户号A45351XXXX)持有东方宝龙股份7,700,000股至万沛中(证券账户号A42547XXXX),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7.73%。

二、本次被司法转划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被司法扣划的7,700,000股为限售流通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东方宝龙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沛中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沛中

日期:二O一O年四月一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万沛中

日期: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名称: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宝龙

股票代码:60098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吴培青

住所及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海运路宜家花园B座301房

联系电话:0769-81689999

签署日期:2010年4月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否√

否√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其他□

持股比例: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份余额比例:5.95%

否√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否√

否√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其他□

持股比例:20.89%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份余额比例:1%

否√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否□

否√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其他□

持股比例:29.49%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份余额比例:0%

否√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否√

否√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其他□

持股比例: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份余额比例:7.73%

否√

不适用 √

不适用 √